红色“四重奏”绘就脱贫“同心圆”

研究生论文致谢范文五1

研究生论文致谢范文五篇一转眼两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马上就要离开温暖的校园,步入社会这个更大更复杂的“学校”,心中升起了阵阵的不舍和忧愁。回想起这两年的时光,其中有快乐有忧伤,有成功时的喜悦,也有挫折时的沮丧,但这一幕幕都将成为我一生中最

云南牟定:红色“四重奏”绘就脱贫“同心圆”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云南省牟定县强化党建引领,持续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奏响组织引领、干部聚力、人才助力、党员发力红色“四重奏”,积极推进基层党建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建强“红色堡垒”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
简介:2022年XX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和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根据《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22年度XX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升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障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打击自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动监控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运维单位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二、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运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市区分工协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培培训宣贯和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三)边查边改举一反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要对照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深挖细究,边查边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结合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把存在问题全面“清零”销号。三、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覆盖本市所有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固定污染源,包括所有水、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要求的固定污染源。四、检查内容(一)自查自纠阶段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XX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X环保总〔xxxx〕xx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二)现场检查阶段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3.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4.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及HJ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5.运维单位是否按HJ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6.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7.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五、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以企业自查、区局检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运维和联网的规范性进行现场检查,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开展比对监测。执法部门和监测部门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推进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六、职责分工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方案落实自查自纠要求,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确保对委托运维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运维单位在配合排污单位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应对自身运维业务开展全面排查,落实各个运维环节的质量监管要求,提供全过程、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服务。此次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之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XX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落实市管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专项检查,并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将纳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评分工作。七、时间安排(一)部署及培训阶段(2022年3月31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组织统一培训宣贯,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开展专项检查的点对点现场培训。(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2月7日至2月28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对照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自查表(附录1)并于3月1日前反馈所在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三)现场检查阶段(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XX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情况,对排污单位提供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汇总分析与资料核查,在资料核查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于3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固定污染源及排口自动 监控设施清单”(附录2)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底,汇总并报送“辖区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及监督检查情况清单”(附录3)至市生态环境局。(四)抽查检查阶段(202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环境执法总队、监测中心对各区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规范性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行为督促整改。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现场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相关单位开展帮扶指导。(五)总结阶段(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录4),并于6月底报市生态环境局。八、相关要求(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指南规范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自 动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执法闭环。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三)以案释法,强化宣传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四)有序推进,定期调度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应按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3—6月的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专项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